雪茄趣聞(1) 律師縱火案
今天分享一則關於雪茄的趣聞,可能大家早已看過幾遍,但請繼續看下去,因為真正有趣的地方在本文的尾段,相信大家會意想不到的。
“一位美國律師買了盒極為稀有、昂貴的雪茄,還為雪茄投保了火險。結果他在一個月內,把這些頂級雪茄抽完了,隨後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索賠償要求。申訴中,律師說,雪茄在“一連串的小火”中受損。保險公司當然不願意賠,理由是:此人是以正常方式抽完雪茄。
結果律師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院,還居然贏了這場官司。法官在判決時表示,他同意保險公司的說法,認為此項申訴非常荒謬,但是該律師手上確有保險公司出具的火險保單,保單中並沒有明確何類“火”不在保險範圍內。因此,保險公司必須賠償。保險公司決定,與其忍受漫長的上訴過程,承擔昂貴的訴訟費用,不如接受這項判決,賠償美金一萬五千元的雪茄“火險”。
精彩的還在下面:
律師拿到賠款後,保險公司馬上報警,罪名是該律師涉嫌24起“縱火案”!由律師自己先前的申訴和證詞,這名律師以“蓄意燒毀已投保之財產”的罪名被定罪,判入獄服刑二十四個月,併罰美金二萬四千元。”
這個故事很有趣,但是有趣的背後,有個不合理的說法,不論是香港還是美國的法律,起訴罪名為A時,要是A成立,有罪;要是A不成立,無罪。不可能在審判時變成判定為B罪。
所以,以縱火罪起訴的案件,判罰罪名卻是“蓄意燒毀已投保之財產”,在邏輯上是說不通的。
經過一番並不困難的查證,這個謠言的英文闢謠網址如下:
https://www.truthorfiction.com/cigars-fire-ins/
其中有個更有趣的細節,謠言至少誕生於1968年,真的歷史悠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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